論法的精神(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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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書社會哲思法律法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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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孟德斯鳩 追蹤 ? 追蹤作者後,您會在第一時間收到作者新書通知。
  • 譯者:許明龍
  • 出版社: 五南 追蹤 ? 追蹤出版社後,您會在第一時間收到出版社新書通知。
  • 出版日: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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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孟德斯鳩是法國啟蒙時期極為著名的一位思想家,迄今仍盛名不墜;其大作《論法的精神》對於爾後西方立憲主義的發展,更有深遠影響。

本書名為《論法的精神》,其要闡釋的核心內容就是「法應因地制宜」,要考慮每個國家或每個地區的特質,去制定相應的法律。除此之外,作者也提出一些制定法律的一般性原則,以及適合於特定政體的立法原則。今天的讀者可以從《論法的精神》中獲得啟示,懂得如何從黑格爾主義到馬克思主義的思想體系處於平衡,其方法就是通過合理的思考,既像馬克思主義那樣肯定物質、經濟和社會的決定作用,又不把歷史的進程視為機械的因果關係發展的結果,也不把物質、經濟和社會的決定作用僅僅歸結為人類所創造的最佳的上層建築。

作者

孟德斯鳩(Montesquieu, 1689-1755

法國啟蒙時期思想家、律師,也是西方國家學說和法學理論的奠基人。其代表作除本書外,尚有《波斯人信札》(Lettres Persanes, 1721)以及《羅馬盛衰原因論》(Considerations sur les causes de la grandeur des Romains et de leur decadence, 1734)。

譯者簡介

許明龍

浙江定海人,著名孟德斯鳩研究專家。1963年畢業於北京大學西語系法國語言文學專業,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國史。著有《孟德斯鳩與中國》、《中西文化交流先驅》、《黄嘉略與中國早期漢學》等,譯有《論法的精神》、《蒙塔尤》、《聖路易》、《萊茵河》、《羅芒狂歡節》、《羅馬盛衰原因論》、《波斯人信札》等多部經典名著。

目錄

《論法的精神》導讀
譯者附言
總目次

論法的精神

說明

第一編

第一章一般意義上的法
第一節法與各種存在物的關係
第二節自然法
第三節人為法

第二章直接源自政體性質的法
第一節三種不同政體的性質
第二節共和政體和與民主相關的法
第三節與貴族政治性質相關的法
第四節法律與君主政體性質的關係
第五節與專制政體性質相關的法律

第三章三種政體的原則
第一節政體性質和政體原則的區別
第二節各種政體的原則
第三節民主政體的原則
第四節貴族政體的原則
第五節美德絕非君主政體的原則
第六節在君主政體中以什麼取代美德
第七節君主政體的原則
第八節榮寵絕非專制政體國家的原則
第九節專制政體的原則
第十節服從在寬和政體與專制政體中的區別
第十一節對以上所述的思考

第四章教育法應該與政體原則相適應
第一節教育法
第二節君主政體的教育
第三節專制政體的教育
第四節古今教育效果的差異
第五節共和政體的教育
第六節希臘的一些風尚
第七節這些奇特的機制在何種場合是良好的
第八節為古人關於習俗的一個悖論進一解

第五章立法應該符合政體原則
第一節本章的指導思想
第二節何為政治國家中的美德
第三節何為民主政體中對共和國的愛
第四節如何喚起對平等和節儉的愛
第五節民主政體的法律應如何確立平等
第六節民主政體的法律應如何保持節儉
第七節維護民主原則的其他方法
第八節貴族政體的法律應如何適應政體的原則
第九節君主政體的法律應如何適應政體的原則
第十節君主政體施政的迅捷
第十一節君主政體的優越性
第十二節續前題
第十三節什麼是專制主義
第十四節法律應如何適應專制政體的原則
第十五節續前題
第十六節權力的授受
第十七節禮物
第十八節君主的賞賜
第十九節三種政體原則的新推論

第六章各種政體原則的後果與民法和刑法的繁簡、審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罰的關係
第一節各種政體下民法的繁簡
第二節各種政體下刑法的繁簡
第三節在什麼政體和情況下法官應依據精確的法律文本審案
第四節審判方式
第五節在什麼政體下元首可以充當法官
第六節君主政體的大臣不應審案
第七節只有一個法官
第八節各種政體下的控告
第九節各種政體下刑罰的輕重
第十節法國古代的法律
第十一節民若有德,刑罰可少
第十二節刑罰的力量
第十三節日本法律的無效
第十四節羅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五節羅馬法關於刑罰的規定
第十六節罪與罰的正確比例
第十七節刑訊罪犯
第十八節罰金和肉刑
第十九節同態報復法
第二十節子罪父坐
第二十一節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三種政體的不同原則與節儉法、奢侈和婦女地位的關係
第一節奢侈
第二節民主政體下的節儉法
第三節貴族政體下的節儉法
第四節君主政體下的節儉法
第五節在什麼情況下節儉法對君主政體有利
第六節中國的奢侈
第七節中國奢侈的致命後果
第八節公眾的節操
第九節各種政體下婦女的地位
第十節羅馬人的家事法庭
第十一節羅馬的制度如何隨著政體而改變
第十二節羅馬人對婦女的監護
第十三節羅馬皇帝制定的對婦女淫亂的刑罰
第十四節羅馬人的節儉法
第十五節不同政體下的嫁妝和婚姻利益
第十六節桑尼特人的一種優良習俗
第十七節婦女主政

第八章三種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一節本章的總體思想
第二節民主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三節極端平等精神
第四節人民腐化的特殊原因
第五節貴族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六節君主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七節續前題
第八節君主政體原則腐化的危險
第九節貴族強烈傾心於保衛王位
第十節專制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十一節政體原則的完好和腐化的自然後果
第十二節續前題
第十三節誓言對品德高尚人民的效應
第十四節政制中最細小的變化如何導致原則的毀損
第十五節保持三種原則的有效方法
第十六節共和政體的顯著特點
第十七節君主政體的顯著特點
第十八節西班牙的君主政體是個特例
第十九節專制政體的顯著特點
第二十節以上各節引出的結果
第二十一節中華帝國

第二編

第九章法與防禦力量的關係
第一節共和國如何獲取安全
第二節聯邦應由性質相同的國家尤其是共和國組成
第三節聯邦共和國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四節專制國家如何獲取安全
第五節君主國家如何獲取安全
第六節泛論國家的防禦力量
第七節思考
第八節當一個國家的防禦力量弱於其攻擊力量時
第九節相對國力
第十節鄰邦的衰弱

第十章法與攻擊力的關係
第一節攻擊力
第二節戰爭
第三節征服的權利
第四節被征服人民的若干好處
第五節敘拉古王傑拉
第六節從事征服的共和國
第七節續前題
第八節續前題
第九節征服鄰邦的君主國
第十節征服另一個君主國的君主國
第十一節被征服民族的習俗
第十二節居魯士的一項法律
第十三節查理十二
第十四節亞歷山大
第十五節鞏固征服成果的新手段
第十六節從事征服的專制君主國
第十七節續前題

第十一章確立政治自由的法與政制的關係
第一節本章總體思想
第二節自由一詞的多種含義
第三節自由是什麼
第四節續前題
第五節各類國家的目標
第六節英格蘭的政治體制
第七節我們所熟悉的君主國
第八節古人為何對君主政體概念不清
第九節亞里斯多德的想法
第十節其他政治家的想法
第十一節希臘英雄時代的國王
第十二節羅馬諸王的政體及其三種權力的分配
第十三節對於國王被逐後的羅馬國家的總體思考
第十四節國王被逐後三種權力的分配如何開始變化
第十五節羅馬在共和政體鼎盛時期何以突然失去了自由
第十六節羅馬共和國的立法權
第十七節羅馬共和國的行政權
第十八節羅馬政體中的司法權
第十九節羅馬諸行省的政體
第二十節本章結束語

第十二章確立政治自由的法與公民的關係
第一節本章指導思想
第二節公民的自由
第三節續前題
第四節依照罪行的性質定罪和量刑有利於自由
第五節某些需要特別克制與慎重的指控
第六節違背天性罪
第七節大逆罪
第八節褻瀆神聖罪和大逆罪的濫用
第九節續前題
第十節續前題
第十一節思想
第十二節言辭不慎
第十三節文字
第十四節懲罰罪惡時對羞恥心的破壞
第十五節為控告主人而釋奴
第十六節誣告大逆罪
第十七節揭發陰謀
第十八節共和國對大逆罪的過度懲治相當危險
第十九節共和國如何中止自由的行使
第二十節共和國中有利於公民自由的法律
(節錄)

序/導讀



本書談及的事物難以計數,如果其中某一件與我的期望相反而冒犯了讀者,那絕非因為我用心不良。我生就不喜歡與人抬槓。柏拉圖為自己出生在蘇格拉底時代而感謝蒼天。我也對蒼天懷有感激之情,因為它讓我出生在如今我生活於其中的政體裡,因為蒼天要我聽命於它讓我愛戴的那些人。

我有一個請求,但又怕得不到允准,那就是不要僅僅翻閱了寥寥數頁就對這部花費了二十年心血的著作妄下斷言,受到贊許或貶斥的應該是整部著作,而不是其中的某幾句話。想要探明作者的意圖,也只有讀完整部著作才能發現。

我首先對人進行了研究,我認為,在千差萬別的法律和習俗中,人並非僅僅受到奇思異想的支配。

我提出了一些原則,於是我看到:一個個各不相同的實例乖乖地自動對號入座,各民族的歷史只不過是由這些原則引申出來的結果,每個特殊的法則【1】或是與另一個法則相聯,或是從屬於另一個較為普遍的法則。

當我回首古代時,我竭力把握住古代的精神,以免把事實上彼此有別的實例視為相同,或是看不出表面相似的事例之間的差異。
我的原則絕非出於自己的一孔之見,而是從事物的本性演繹出來的。

在這裡,只有看到許多真理與另外一些真理彼此相聯時,我們才能感知這些真理。思考得越仔細,越覺得這些原則確鑿無疑。我並未陳述這些原則的細枝末節,因為,誰能事無巨細地把這些細節和盤托出而不感到厭煩呢?

突兀似乎是當今著述的特徵,但在本書中卻絕對找不到任何突兀。只要把眼界哪怕稍稍放寬一點點,突兀就會立即消失。突兀之所以顯現,原因在於拘泥於事物的一點,而忽略了其他方面。

我撰寫此書,絕對無意貶斥任何國家中業已確立的東西。每個民族都能在本書中為自己的準則找到理由,我們並可由此作出這樣的推論:一些人幸運地生就洞悉國家政制,唯有他們才能提出關於改制的建議。

啟迪人民並非無關緊要。官吏的成見始於民族的成見。在蒙昧時代,幹盡了壞事也毫無疑懼。在開明時代,做了天大的好事也依然戰戰兢兢。我們看到了舊時的弊病,試圖予以糾正,但是,我們同時也要看到,糾正本身也會有弊病。如果擔心壞會變得更壞,那就莫如別去碰它,如果不相信好能變得更好,那就莫如也別去碰它。我們觀察局部,只是為了對整體作出判斷;我們考察一切原因,是為了看清一切結果。

倘若我能向所有的人提供新的理由,促使每個人熱愛他們的義務、他們的君主、祖國和法律,在他們所在的每一個國家、每一個政府和每一個崗位上更加感到幸福;果真如此,那我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了。

倘若我能讓理政治國的人獲得更多的知識,懂得如何發號施令,讓聽命於他們的人在遵命行事時有了新的愉悅,果真如此,那我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了。

倘若我能促使人們捐棄成見,那我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了。我在這裡所說的成見,並非使人對某些事物毫無所知,而是令人渾然不知自身為何物的那些東西。

唯有在努力誨人的過程中,我們才能將包括普世之愛在內的普遍美德付諸實踐。人是能屈能伸的,能在社會上適應他人的思想和看法,也能認識或丟失對自己的認識。當本性被揭示時,人能夠認識它;當本性被遮掩時,人便失去了對本性的感知。

這部著作,我多次提筆,又多次擱筆。我曾無數次扔掉草稿,讓它們隨風飄去【2】,我每天都覺得慈父之手垂落下去【3】,儘管我主觀上並無意圖,實際上卻在追求我的目標,我既不懂得規則,也不知道什麼是例外。我找到了真理,卻又丟失了【4】。然而,當我一旦發現了我的原則,我所追尋的一切便一股腦兒向我湧來。在二十年間,我眼看著我的這部著作萌生、成長、成熟和完成。

這部著作如果能夠獲得一些成功,我認為主題的宏偉是主要原因。不過,我並不認為自己毫無才具。當我看到法國、英國和德國的偉人們在我之前撰寫的那些著作時,我滿懷敬仰之情。但是,我毫不氣餒,我與勒科萊喬一樣,也要說:「我也是畫家。」【5】

【1】 法文中的loi一詞,可作「法」、「法律」、「法則」、「規律」等多解,孟德斯鳩筆下的這個詞的含義也不固定,因而譯文需要根據上下文酌定。此處的「法則」一詞,原文也是loi,譯者認為譯為「法則」較為達意,妥否,請讀者斟酌。——譯者

【2】 原文為拉丁文ludibria ventis,轉引自維吉爾的《埃涅阿斯紀》第六章第七五行:「莫讓他的歌成為風的玩物。」——譯者

【3】 原文為拉丁文Bis parti禟cecidere manus,轉引自維吉爾的《埃涅阿斯紀》第六章第三三行。傳說中的雅典建築家和發明家戴達羅斯(Daidalos)與其子伊卡爾(Icare)一同成功越獄,但是,伊卡爾在逃亡途中不幸墜岩喪生。戴達羅斯後來試圖作畫描繪其子墜岩的情景;作畫過程中,「慈父之手兩度垂落。」——譯者

【4】 原文為義大利文Ed io anche son pitore。——譯者

【5】 勒科萊喬(Le Corrège),義大利文藝復興早期著名畫家,本名安東尼奧•阿萊格里(Antonio Allegri)。他在見到拉斐爾的名作《聖賽希爾》時,萌發了與之一決高下的雄心,於是說了這句話。——譯者

導讀

陳淳文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所暨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


要替本書撰寫導讀是一件極為困難的事,因為本書篇幅龐大,且內容豐富多元。筆者嘗試以我們自己的地理位置、文化傳承與現行政治社會制度出發,先談一談為何此時此刻我們還要閱讀此書,然後再簡單說明本書主旨:亦即探究法的精神,與建立溫和節制的政體。

為何我們還要閱讀此書?

孟德斯鳩是法國啟蒙時期極為著名的一位思想家,迄今仍盛名不墜;其大作《論法的精神》對於爾後西方立憲主義的發展,更有深遠影響。光就此二條件,就足以啟動我們想要一窺堂奧的好奇心。而一旦真的拿起此書,讀者立即會被其廣闊的視野、縱橫古今與東西方不同世界的豐富事例、充滿思想與創見的評述,以及優雅輕快的筆觸所吸引。此書書名看似十分嚴肅無趣,其實內容卻充滿想像,饒富趣味。例如他闡釋何謂專制主義時,引述傳教士的描述:「路易斯安那的未開化人想要果子的時候,就把果樹從根部砍倒,然後採摘。這就是專制政體。」(上卷)這個「砍樹摘果」的譬喻與《韓非子》的「焚林而田」、《呂氏春秋》中的「竭澤而漁」,或是《伊索寓言》裡的「殺雞取卵」十分相近,只是這些故事的情境各不相同。究竟作者透過此譬喻要強調的是專制統治者的「短視近利」、「貪婪無度」 ?還是「為達目的不擇手段」?讀者可以有很大的想像空間。又如他進一步說明專制政體的原則是畏懼,其實在專制國度中不需要太多法律,這就像「馴獸時切忌更換主人、課程和姿態,要讓牲畜牢牢記住的只是兩三個手勢,無需更多。」(上卷)此段敘述讓人不禁聯想到民主選舉的勝選策略,不也是只要讓選民牢牢記住兩三個足以打動人心的選舉口號嗎?而當我們看到孟德斯鳩說:「後宮是虛假、惡毒和奸詐在濃重的黑暗籠罩之下無聲無息地作祟的場所。年邁的君主昏庸日甚,他其實是宮中第一號囚徒。」(上卷)怎能不去想到《後宮甄嬛傳》或是《延禧攻略》的情節與對白呢?「猜想」與「聯想」既是閱讀本書的必備態度,同時也是提供本書閱讀樂趣之泉源。

讀者之所以必須「猜想」作者的原意,正是因為作者蓄意隱藏真意,或是常在字裡行間蘊藏弦外之音。批評該書的人常說該書整體欠缺體系,有些論述似乎前後矛盾或是不夠嚴謹,甚至是欠缺邏輯。作者在該書首頁使用拉丁文引文「無母而生的孩子」,恰正要說明此書係獨創一格,無前例可循;同時它也隱含創作者自由受限的意思(上卷)。回到孟德斯鳩創作該書的時代背景,為了避免該書因宗教審查而成為禁書,作者不得不採取迂迴隱喻的筆法。讀者在猜想之餘,除了感受當時那個自由受限的時代氛圍之外,也能享受腦力激盪所孕育的無窮樂趣。

至於「聯想」,它亦是閱讀所必備的智力活動之一。尤其是閱讀古籍,如果不能透過聯想來穿越時空,串聯人物、時代背景與事件,閱讀所能獲得的啟發將大幅受限。特別是在這個資訊爆炸且快速變遷的時代裡,一定有人要問:為什麼我們還要耗費寶貴的時間去閱讀兩百多年前的過時舊作?如果專就本書而言,它值得我們耗時去推敲品味,至少有以下三點理由:

首先在時點上,該書是東西方世界頻繁接觸之後,開始扭轉西方對東方認知的標竿著作。簡略地說,在該書之前,歐陸瀰漫著推崇東方文明的中國風,從瓷器、折扇、絲綢到養蠶、農耕、儒家思想與政府組織,都被當時的歐陸思想家認為


或許身處臺灣的讀者自覺可以置身於東西角力之外。只是這種想法忽略了全球化的事實,十分不切實際。當我們看到孟德斯鳩竟然在其大作提及臺灣時,固然要對其寬闊的視野與博學多聞的能力感到敬佩;但我們同時也要關切其為何會有如此荒謬與錯誤的臺灣認知:如臺灣島上的宗教不許婦女在三十五歲前生育(上卷);或是臺灣人不把酗酒與調戲婦女視為罪惡,放蕩行為能博得神明的歡心(下卷)。事實上,限於作者當時僅能透過繪畫、書籍與傳教士的見聞錄來了解西歐以外之世界,該書難免錯誤甚多。但是過去傳教士的誤解與偏見,迄今仍可能還是構築一道道東西文化藩籬的主要建材。臺灣在政治上或可「去中」,但在文化上卻永遠無法「脫亞入歐美」。面對此事實,我們不僅不應漠視或迴避,更應主動了解包括孟德斯鳩在內之西方人眼中的東方圖像與中國觀。

其次,在制度面上,立憲民主與非立憲民主之別,一直是西方與非西方之區別基準。前者以基督教文明為基礎,從個人主義出發,強調自由平等與人權保障,同時以民主法治作為公權力之組織與運作的準則,並在資本主義的誘導下,推崇創新、競爭與消費。其他非西方世界與前述制度不盡相同,常因之而被視為是落後,或是尚不完美的政治社會型態。不過,當今西方的立憲民主與資本主義體制,雖被視為是人類文明的成熟典範,本身卻也蘊含著人民政治參與低落、階級複製與貧富不均、政黨間喪失差異與難以課責、過度消費、開發與資源浪費,以及其他科技發展所造成的各類問題。西方近來民粹主義、激進民主乃至反民主的風氣日盛,正是對於前述各類問題的具體回應。

當我們致力追求與推崇西方民主體制之餘,不能不去審視它現今所遭遇的多重挑戰。特別是我們自己實踐民主過程中所衍生的各類問題,更要虛心自省,認真以對。就此而言,本書中有關各類政府體制的分析與描述,饒富深意,值得細究與品味。若我們僅看我們最有興趣的民主政體,孟德斯鳩首先指出民主政體的存立原則就是「美德」,其內涵就是「愛法律愛祖國,始終把公共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是一種先公後私的公民德性。」(上卷)民主政體腐化的原則就是「人民喪失美德,並追求極端平等」。此種人民僅把分光公共財產當作追求的目標,他們雖懶惰卻還要管理公共事務,雖貧窮卻還要奢侈享樂。他們取自於自由的越多,他們就越接近失去自由的時刻。看看這段生動地引述:「我對自己感到滿意,因為我窮。以前我有錢,我不得不向那些毀謗者諂媚,因為我很明白,以我的處境,我陷害他們難,他們陷害我容易。共和國總是跟我要錢,無法迴避。自從我變窮了以後,我反而有了威望,無人再來威脅我,我反倒成為別人的威脅,想走開就走開,想不走就不走。富人紛紛從他們的席位上站起來給我讓路。從前我是奴隸,現在我是國王。從前我給共和國納稅,現在共和國養我。我用不著害怕什麼,卻可以期待有所收穫。」(上卷)

在現代的大眾民主體制下,政客透過討好選民以獲得政權,再透過所取得的政權去掏空或移轉公共資產。而討好選民的手段就是透過公權力進行重分配,不斷地給予多數人宛如雞肋的小利。少數有錢人成為政府待宰的肥羊,同時也是多數人忌妒並仇視的對象。雖然如此,富人則會以政治獻金作為保護費,在買通政治權力之後,即能以不顧外部成本的方式累積財富。於是我們一方面看到政商勾結,公平正義與法治遭到破壞,貧富差距加大,政治課責無法落實;在另一方面,我們看到在週期性的選舉與政權輪替中,短視近利的選民一再地被肉桶政策所收買,但也一再地對總是無法真正改革的僵固政治而感到失望與沮喪。

菁英、政客與知識青年都大聲疾呼:應以民主而自豪,應不斷追求正義。但是誰在乎美德呢?「民主與正義」難道不就是他們謀求已利,奴役人民的障眼法嗎?又有多少菁英與政客就像孟德斯鳩所描述的佞臣:「無所事事卻又野心勃勃,目空一切卻又猥瑣卑劣,期盼致富卻又不願勞動,憎惡真理,吹牛拍馬,背信棄義,卑鄙無恥,罔顧一切承諾,蔑視公民義務,……尤為甚者的是永遠對美德嘲笑。」(上卷)一旦一個國家中的大人物全是壞蛋和騙子,而受他們所統治的卻又都是些不明所以、甘心受騙的善良人,這個國家就很難救了。

最後,在文化面上,孟德斯鳩固然對於東方文明及中華文化有很深的誤解與偏見,但是這些他由商人或傳教士所取得的東方印象,就算不能以偏概全,也會有幾分是可能接近真實的。當孟德斯鳩說中國人雖是以禮作為生活指南,但卻是地球上最會欺騙的民族。商人們做生意使用三種不同的秤子,一種用於買進,一種用於賣出,一種用於與經驗老到的對手交易。中國人個個都利益薰心,令人難以想像(上卷)。這些話語怎能不讓我們想到現今甚為猖獗的電話詐騙犯罪,旅遊名勝地區土產店或餐飲店哄抬價格的行為,或甚至是早年漢人與臺灣原住民商業交易活動中的各種不公平的交易手法?商人偷斤減兩,工人偷工減料,農人不敢吃自己種植的作物,大量施肥用藥,但卻還敢宣稱是無毒有機。更不用說政黨與政客根本就是詐騙集團,言而無信不覺羞恥,政見跳票視同自然。孟德斯鳩指稱中國人根本不知誠信為何物?我們難道可以完全無感,置身事外,毫無反省的餘地嗎?

雖然本書的成書時點是在十八世紀,但在今天來看卻一點也不落伍,格外有意義。成書當時在西方早已屬大航海時代,西方列強透過海運經略全球,四處建立殖民地;同時也以他們的眼光來看待世界,並以他們的文化傳統來評價其他文明。本書作者大量閱讀當時所存在的各種文獻,視野及於全球,眼光巡弋各個當時存在或曾經存在的文明與社會。固然今日世界與十八世紀的世界有很大的差異,但是人卻還是同樣的人,人的秉性,以及基於秉性所形塑的風俗與文化,仍有其基本性與共通性,值得今日溯源回顧並省思。例如作者介紹歐洲的決鬥制度,從名譽的重要性、取證方法、愛情與諂媚風氣、騎士精神到司法制度之原則等(下卷),其內容一方面介紹並分析該項制度,例如決鬥與公開審判,以及文字與祕密審判的關係(下卷);在另一方面也讓讀者可以從其分析與評價得悉歐人重視名譽,講究信用的秉性與文化。透過閱讀此書,我們好像搭上穿越時空的船舶,航行於十八世紀及其更早的世界。來去於今昔之間,我們得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今日各個文明的現狀及其淵源,我們也開啟重新自我認知與自我反省的契機。

什麼是法的精神?

本書名為《論法的精神》,其要闡釋的核心內容就是「法應因地制宜」,要考慮每個國家或每個地區的特質,去制定相應的法律。除此之外,作者也提出一些制定法律的一般性原則,以及適合於特定政體的立法原則。

從西方法制發展史來看,孟德斯鳩的法律觀完全不同於阿奎那(Saint Thomas d’ Aquin)的法律觀。阿奎那認為「法的精神」就是「神的意旨」,人法,亦即是規制國家社會的現行法,必須與永恆之法、自然之法、以及神啟之法相互呼應。而孟德斯鳩則認為人法受制於各種不同的機制,一方面既非來自不可捉摸的神的意旨,另一方面也超出人的理性之外。這些節制人類立法者企圖的各種機制包括氣候、土壤與社會風俗等。一旦立法者以其自以為是的理性,不顧前述各種影響機制去制定法律,必然導致失敗的結果。此種法律觀蘊含三個特質,尤其值得我們重視。

首先是「去絕對價值性」。在常人眼中,法律常與公平正義畫上等號,或是法律就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工具。但是孟德斯鳩開宗明義地說:法律(也就是人為法)的誕生是為了止戰,阻止國與國之戰,阻止人與人之戰。所謂的權利、義務與正義,並不是先於法律或是外於法律而存在,它們皆是由法律而生,皆是源自於法律的衍生物。法律因而不過就是立法者的意志,它可好可壞,沒有絕對的對錯。其次是「相對性」。法律應該顧及每個國家的自然條件、人口規模、民族性格與風俗文化;它應該被量身訂做,它應該有自我特色。雖然強調相對性,但孟德斯鳩並非主觀主義者,而是個客觀主義者。他認為每個國家基於其自有的各項事實(客觀)條件,在客觀上也都可以找到符合該國所需的理想法律。最後是「機械性」。孟德斯鳩深受牛頓力學的影響,且為避免其書遭到教會的壓制,他把自然法則、機械論與神意結合在一起。於是宇宙星體的有序運行既是神的理性所創設的,同時也是星體之質量與速度所形成的相互效果。這就如同兩塊磁鐵只要在特定距離內即會自動相吸,其運動非基於特定意志,僅是機械性質使然。在此觀點下,一旦人為法漠視或違背其自然特性,如同性相斥異性相吸,則基於其機械效果,必將導致失敗。

孟德斯鳩不接受阿奎那的自然法,也不採洛克的自然法,更不相信存在一種最好的政體與法律制度,可以成為所有國家仿效的典範。每個國家一定要認清自己的特質,然後研擬適合自己的法律。換言之,每個國家基於自己特質而生的各種相互關係,各種社會規制之需要,即是這個國家之法律所該有的東西,這就是這個國家的「法之精神」。
 

(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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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語言
    • 中文繁體
    • 裝訂
    • 紙本平裝
    • ISBN
    • 9789577634016
    • 分級
    • 普通級
    • 頁數
    • 608
    • 商品規格
    • 25開15*21cm
    • 出版地
    • 台灣
    • 適讀年齡
    • 全齡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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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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